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按照《暂行规定》,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在外界,这一规定的发布被认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设立了新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措施,但并非如此。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副院长王四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暂行规定》采取了将管理下移的做法,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承担了更多负责。”
“微信十条”并非新的行政审批
“微信十条”中有两条备受关注。
首先是第6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也就是今后微信用户将进行实名制认证。
其次是第7条规定,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这两条规定被外界认为是新设行政审批登记和新设信息发布的资质门槛,但其实并非如此。对于实名注册的要求,或是对于发布、转摘时政类新闻的要求,都已经内化在公众微信账号的登记注册的协议之中。即,用户只用同意了腾讯公司对于实名制或资质的要求,才可能成功注册。
同样,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罚则”也并非行政机关直接进行处罚,而是依据对用户注册时同意的民事协议,由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作出。这是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机关直接越过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
《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就是如此——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
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不过,对目前绝大多数由个人经营的微信公众账号可能会产生影响,因为这些微信公众账号大多并不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也就是说,这些“自媒体”将不能再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然而,这同样并不意味着“微信十条”设置了新的行政审批。“在互联网新闻发布方面,我国政府以前已有相关资质的规定。这次‘微信十条’就是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到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这个领域”,王四新告诉记者。
难题在于对于《暂行规定》第7条中的“时政类新闻”如何界定,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介绍,其依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条,“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但这一定义并无明确标准,“很多时候都是跟着感觉走的,比如国家领导人出访肯定是时政类新闻,但一些文艺新闻、案件新闻也可能与时政有关”,王四新说。